《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明确规定了关于对
行贿犯罪者所应承担的
刑事责任和具体
刑罚:
对于实施
行贿行为的个人,可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须依法缴纳
罚金;
如因其行贿行为而获取不当优越性,
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或者该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时,则应当适用更为严重的刑罚,即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仍需缴纳罚金;
若情节极其恶劣,或者给国家带来特别重大损失的,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并且可能被课以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
行贿者在被
司法机关追究其行贿行为之前,能够主动向有关部门坦白交代自己的行贿事实,那么他将有机会获得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待遇。
在此过程中,如果
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到关键作用,或者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都有可能得到减轻或免除
处罚的宽大处理。《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
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