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的
商标侵权行为,涉事的
商标权利人均能够得到相应的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中的相关条款:
第六十一条明确阐述,对于任何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查处;
如果涉及犯罪范畴,应当立即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同时,第六十四条还指出,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向侵权方索求赔偿,而侵权方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曾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为由进行抗辩时,人民法院有权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其在过去三年内在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方面的相关
证据。
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法证明其在过去三年内确实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或者无法证明因
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那么侵权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销售商并不知晓所售商品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能够证明该商品系其合法渠道获取且能够提供相关供应商信息的,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
、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