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的场景中,发生
交通事故之后的治疗费用通常由肇事车辆负责优先承担,直到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为止;
如果伤员自我垫付的
医疗费用,可以等到康复后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严格的赔偿核算;
最后一种可能是车辆所有人与伤员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垫付协议,并在后期的赔偿
清算阶段进行详尽的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救助机构对需得到救治的伤员提供的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问题,其在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后,经过仔细核查确认无误的前提下应立即向医疗机构支付相应的抢救费用。《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