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能排除由不可抗力所引发的延期因素,那么自超过预定交房日期的那刻起,即应正式启动违约责任的计算工作。如在经过催告程序之后,开发商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则购房者将享有法定权利要求解除该项房屋买卖合同。然而,若未曾进行过催告程序,则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从解除权产生之日起算,且须在一年之内完成;若逾期未行权,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