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程之主体结构验收工作,将由总监理工程师(亦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亲自召集施工方的项目负责人以及技术、质量方面的负责人,还有来自于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等共同参与进行。
在此过程中,作为建设方,应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档案管理
法规进行操作,即务必及时地搜集和整理涉及到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各项文件及资料,以建立并且完善相应的建设项目档案系统。
同时,还需在建设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之后立即启动这一程序,以便能迅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提交所有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