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则上,只要能满足一定的条件,便可进行减轻
刑罚处理。
2.依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凡被判决
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者,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所在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展现出显著的悔过自新之态度及积极接受改造之迹象,或者在特定情况下表现优异,
立功卓著之人,均可向监管部门提出
减刑申请。
3.对于判处
管制、
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等不同种类之刑罚者,其减刑之后的刑期不应短于原判刑期的一半。《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