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案件来说,通常将在人
民法院
立案审理后的两个月之内进行判决处理,最晚也不应超出三个月的期限。
唯独对于可能会被
判处死刑的案件、附带有
民事诉讼请求的案件等特殊情形,需经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并获得批准之后,方可延长三个月的
案件处理时间。
另外,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仍然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应当向上报请最高人民法院,等待其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