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时,我们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而言,补偿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于征收房屋所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以及对因征收房屋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三者之间的补偿标准虽然有所差异,但都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
法规。
如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明确规定其金额不能低于当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当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区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其次是房屋补偿费(又称作房屋重置费),它旨在弥补被
拆迁房屋所有者的损失。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年限以及损耗情况进行划分,然后再依据每平米的单价进行结算。
此外,还有周转补偿费,这项费用主要用来补偿那些因
拆迁而暂时没有合适地方居住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的被拆
迁户。
具体来说就是根据他们的实际居住条件来划分档位,再按每个
家庭成员每月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
最后一项则是奖励性补偿费,旨在鼓励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住户可能有权利自愿迁移到郊区,并允许不再要求拆迁单位为其提供住房安置。
在此基础上,被征收方可以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者
房屋产权调换方案。
如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那么市、县级人民政府就需要负责向被征收方提供用于调换的房屋,同时也要与被征收方共同核算、结算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与用于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各部分的补偿标准不同,比如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
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