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券与
债务的转让,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各方面均取得保
证人以
书面形式表示同意。
然而,当
债权人决定全部或部分地转让其所持有的债权时,如果他们未能事先将这一信息通知给保证人,那么他们这次的转让行为对保证人来说是无效力的。
同时,在
保证期间内,若债权人允许
债务人进行债务的转让,则应取得保证人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同意。
在这种情况下,倘若保证人未曾得到这一信息,并对此做出任何表示,其则可以选择不对受让后的债务负起
担保义务。
不过,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可能会有另外的协议存在,使之能够排除上述规定的适用。
再者,倘若是第三方有意参与到债务之中,那么保证人的
保证责任也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和改变。《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
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
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