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的
搬迁补偿事宜中,主要存在着以下三种补偿模式:
首先是货币补偿,其具体运作方式是从多个有法律依据的角度出发,透过专业的估值机构对被
拆迁的房产进行深度评估,以此得出多元化且具逻辑的
补偿金额;
其次是
产权置换,又称为
产权调换,这个过程依赖于若干评估方法,其中分为两种置换形式。
价值标准的产权置换是按照规定的程序,先对被拆迁人的房子进行产权价值的精确评估,然后再以新建房产的所有权价值进行等价值的交换;
最后是面积标准的产权置换,这是建立在房屋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在应分配面积范围内无需结算差价即可异地产权房屋交换。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以及诸多客观影响因素,诸如房价和地价的虚高,使得许多无法单纯依靠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来解决的难题浮出水面,因此便产生了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新型补偿模式。《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