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与
债务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应对策略可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如若债务人失踪时间超过两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此类现象可能被视为“宣告失踪”的情形。
可以提出申请宣告失踪的人士主要包括债务人的亲人以及在其事务上利益相关的人员。
作为
债权人的您,作为其中利益关系方之一,有权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
一旦宣告失踪程序启动,债务人遗留的财产将由其合法配偶、父母或与其关系紧密的其他亲戚、朋友代为管理。
至于失踪者所背负的税务责任、
债务负担及其他应付款项,则由上述代管人以失踪者的财产来支付清偿。
(二)如果债务人失踪未满两年。
此时可以考虑延长
诉讼时效期。
依照中国司法体系的基本原则,在诉讼时效期最长的六个月内,由于诸如
不可抗力等因素或者其它困难导致无法积极主张权益的状况,均会导致诉讼时效暂时停滞。
然而,只要妨碍诉讼时效行使的缘由得以消失,就应当自该事由消除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
满二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