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活动中,权利人可就其享有的
债权请求权主张
诉讼时效抗辩,然而,针对以下几种情况所涉及的债权请求权,权利人不得提出时效抗辩,法院亦不会予以支持:
1)请求支付存款本金及其对应利息的权利;
2)要求兑现国债、
金融债券以及向众多投资者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的权利;
3)因投资关系产生的缴纳
出资的请求权;
4)其他依据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不宜适用
诉讼时效制度的债权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