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花盆由于意外原因跌落并砸伤行人时,此种情形归咎于物体对人体所产生的损害,理应由花盆的所有权人或看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
赔偿责任。
首先是关于高空坠物方面,我国针对此类情况的
赔偿方法将主要采取
民事赔偿手段,这其中涵盖了
医疗费用、
误工费用等诸多方面。
只要是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因本身存在问题并导致他人人身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如果该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无法自证其无关责任,那么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他们必须责无旁贷地承担起
民事责任。
赔偿方如已履行责任后发现仍有其他
责任人的,他们依法享有向后者
追讨回赔偿款的权利。
其次,对于由窗户从高处落下砸伤路人的情况,通常应当考虑由窗户的管理员、使用者甚至其所有人共同承担对
受害人进行赔偿的义务;
换言之,既不论是房客还是房东在这种情况下,都应对受害人都具有必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如果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的物品、悬挂的物体发生坠落并造成他
人损害,无论是其所有者,还是管理人员或者使用者,如果不能够证明自己在此过程中毫无过失的话,就应当负责承担
侵权责任。
本篇文章中所涉及到的各种法律条文和案例,原本就是相互关联、息息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