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涉外婚姻登记程序之说明如下:
首先,两方
当事人必须手持各自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并提供能够证明自身无配偶状况的其他相关文件,共同前往各自
户籍地的
婚姻登记部门提出
结婚登记申请。
其次,婚姻
登记机关对上述申请进行详细审核。
待审核通过后,准予正式登记注册,颁发
结婚证书。
随着《婚姻登记工作标准》第三十五条的
法规保障,外国人在中国大陆注册
结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同等效力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其所在国家政府公证机构开具且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外交大使馆/领事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外交大使馆/领事馆认证过的本人无配偶状态证明,或由所在国驻华外交大使馆自行开具的无配偶证明文件。《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