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付行在接收相关要求后,将于收件当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对信用证所要求的所有文件进行谨慎缜密地审查和深入评估,最终确认是否有资格成为议付行为的主体。
如经过审慎考虑,议付行决定可以参与到此项交易的议付环节中,则应将这一决定通过在信用证正本背面记录有关事项的方式明确下来,例如记录下议付日期、业务编号、议付金额以及信用证的到期日等关键信息,并加盖专用业务印章予以确认。
如果,议付行认为其无法完成此次议付业务,便需要立即将这一决定通知给受益方以保护双方的权益不受侵害。《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三十七条受益人可对议付信用证在信用证交单期和
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示单据、信用证正本、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及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如有),并填制交单委托书和议付申请书,请求议付。议付行在受理议付申请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审核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并决定议付的,应在信用证正本背面记明议付日期、业务编号、议付金额、到期日并加盖业务用章。议付行拒绝议付的,应及时告知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