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专利申请若遭到驳回(包括撤销
专利权),其申请人、
专利权人或是维持专利权的请求人及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均须有权提出复审请求,但除此之外,其余人士概无该项权力。
2.众所周知,复审请求必须在收到
专利局发出的驳回申请通知书之日起或收到专利局撤销或者维持专利权决定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提出,否则,所作的决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3.提出复审请求者应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复审请求书一式两份,详尽陈述理由,同时需附带相关证明文件。
同时,复审应仅针对于与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或者撤销、维持专利然权之决定密切相关之事由,避免提出与案情无关之理由及证明资料。
4.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发起复审请求之时,可对被驳回的专利申请或被撤销的专利文件进行修改,唯此等修改应仅限于与驳回申请或撤销决定紧密相关的内容,且不应超出原始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畴。《
专利法》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