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刑事拘留的要求,需同时达到两点:
首先,拘留的对象必须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现行犯即为正在实施罪行的人员,而重大嫌疑分子则是指经过证实,存在严重犯罪疑虑的人士。
其次,需要满足特定的紧急情况之一。
对于什么算是紧急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及第一百三十二条分别针对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拘留权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法律条款,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安机关有权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
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正在进行犯罪或犯罪后立即被察觉的;
受害者或现场亲眼目击者指出肇事者涉嫌犯罪的;
在被害者周围或居住地发现实质性犯罪
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人员;
有销毁或伪造证据的可能性的;
拒绝透露真实姓名、地址且身份未明的人员;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群体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
2、在涉及
刑事诉讼的过程中,除了公安机关根据法律享有的拘留权并有权执行之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也有权利做出拘留决定。
我国针对刑事拘留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七天。
然而,若在刑事拘留期间,检察院
批准逮捕,那么拘留程序可以继续进行,直至法院做出最终判决方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