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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决定采用
监视居住并不表明其必定无罪。
监视居住乃为我国
刑事诉讼法以及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基于具体案件事实状况,对于犯罪嫌疑人员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辅助措施。
在案件调查阶段,倘若犯罪嫌疑人符合相关法律设定的
起诉资格要求,仍然需接受法院
提起公诉的审判程序。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符合
逮捕条件且又有如下几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采取监视居住的
拘留方式:
(1)身患严重疾病或生活无法自理者;
(2)正值怀孕期的妇女或者正在哺乳期内的婴儿母亲;
(3)在生活中无法依靠自身
行为能力独立照顾的老年人;
(4)由于案件的复杂性或者审理案件过程所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加适宜者;
(5)如果刑案已有所进展但尚未终结,仍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以确保案件顺利完成。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