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重大
环境污染事故罪现已经由原来的规定改革成为更为具体且明确的
污染环境罪。
换言之,污染环境罪乃是行为人有预谋地违背了国家关于防治环境污染管理法的法定要求,直接或间接地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损害,尽管经过制止仍未得到有效改善,同时也导致了社会公共财产以及公民个人生命健康安全受到了重大损失乃至伤亡等严重后果。
而该罪行的具体构成元素可归纳如下:
首先,在客观上必须呈现出的特征是,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违反国家相关环保法规,尤其是针对陆域、水体及大气排放危险性废弃物等行为,这无疑将对环境产生极其严重的污染影响,甚至可能会引发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或是人体健康的严重伤害;
其次,罪犯的身份应当是一个普通的自然人;
再次,从主观心理状态来看,行为人明显具有犯罪意图;
最后,本罪的客体是我们伟大祖国现阶段正在实行并加强执行的各项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与环境污染防范措施的管理制度,属于典型的突破环境保护防线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