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以欺骗、隐瞒等手段虚构纳税申报信息或根本未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纳税,逃脱缴纳应纳税额达到一定标准且占应纳税额比例超过百分之十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
若逃脱缴纳应纳税额达到一定标准且占应纳税额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
此外,对于扣缴义务人而言,如果其采用与上述纳税人相同的手段,故意不缴纳或少缴纳已经扣押、收取的税款,且
数额较大的,也将按照前述条款的规定受到相应的
法律制裁。《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
滞纳金,已受
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