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民事纠纷案件是否应当在庭审现场便作出裁决,这一问题需综合考虑不同案件的具体复杂性及其所涉及的争议因素,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所有离婚案件必须当场下达宣判结果。
然而,法院做出离婚判决的标准通常是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因此当满足以下任一种情形时,法院有权作出离婚判决:
(1)
当事人存在严重的
重婚行为或与他人生育子女;
(2)实施了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配偶或未成年子女;
(3)沉迷于赌博、有毒品等恶习且屡次教育制止仍未改正;
(4)因为感情不和而
分居长达两年以上;
(5)除上述之外能够证明
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原因;
(6)如果一方向法庭申请宣告对方失踪,而法院也依法批准,在此之后由另一方提出的
离婚诉讼请求,那么法院应该批准离婚;
(7)若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不应离婚,但是在宣布裁定后,双方依然保持长期分居,并且其中一方再次向法院
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此时法院应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