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的
刑事拘留行为不会在个人背景记录中留下
案底。
所谓“案底”,乃是经过
司法审判确认并结案的被告人或
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资料及其
犯罪事实、审判过程记录以及最终判定的结果等构成的案件文档。
然而,在
刑事诉讼程序之中,
拘留并非
刑事处罚,而是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享有
管辖权的特定案件
侦查阶段,针对现实施行犯或者重大可疑分子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必要行政手段。
这里要明确,刑事拘留并不是刑事处罚,它仅仅是侦破活动中持续的强制性措施之一。
因此,拘留并不直接引发案底的产生。
只有通过正式的刑事处罚,比如
判刑,
个人档案中才能载入相关的案底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