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涉及两辆机动车的
交通事故时,通常采用双方互赔的方式解决。
具体来说,应按照各自所投保的
交强险对相互进行赔偿;
若交强险仍无法满足赔偿需求,超出部分则由对方负担50%的费用,其余50%由自身承担。
此外,假如其中一方车主拥有保险,那么便可通过其保险公司直接作出赔偿。
若涉及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相撞的情况下,行人和/或非机动车一方应负责对机动车一方因此次事故产生的损失负担50%的赔偿,另外的50%则由机动车一方独自承担;
倘若其中任何一方备有保险,那么这一部分责任亦将由相应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此时,机动车一方应当首先使用其交强险对非机动车或行人进行赔付,对于超出限额部分的损失,各方同样应各承担50%。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
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均仅限于一方。
当此类事故的发生源于双方对于相关
法规、规章制度的违规违纪行为时,便需要双方共同承担起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赔偿的基本原则为,首先由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之后根据各方实际损失予以等价值折算,剩余部分损失则由其中一方当事人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