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方
当事人提出离婚请求,而另一方不予以配合时,由于在此种情形下双方无法达成
协议离婚的共识,便只得诉诸于
司法机关,寻求通过法院对婚姻关系做出裁决。
在这个过程中,法庭会依据影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具体因素来判定是否应该解除婚姻。
然而,倘若其中一方强烈反对
离婚且无法律所规定的此类重大事项,那么法庭极可能难以轻易批准
离婚申请。
因此,依照"谁主诉谁提供
证据"的原则,
申请离婚的一方必须能够证明他们的婚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而这一证据经过对质验证之后需要达到法庭据此认为夫妻关系存在实际撕裂的程度。
一般来说,仅仅以日常琐碎的
矛盾纠纷为由申请离婚,其获得法庭支持的概率是相当低的。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有数种情况的确需要法庭给予离婚认可:
(1)夫妻中有任何一方存在
重婚行为或与他人
同居;
(2)一方存在
家庭暴力行为或虐待、遗弃配偶之情形;
(3)一方嗜好赌博、吸食毒品,并且这些不良习惯常纠正屡犯;
(4)因感情不合引发
分居并持续超过两年;
以及(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恶化、矛盾激化的状况。
此外,还有(6)一方被宣布失踪,另一方对此申请离婚的,则法庭应当准许离婚;
以及(7)经过人
民法院裁定
不准离婚后,若双方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分居后再单独提起
离婚诉讼,并且这一分居期继续延长了一整年后,那么法庭应当支持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