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及第二款之规定,
发明专利的守护期从其正式提交申请之日起算起,且保持为二十年;
实用新型
专利的保护期限则为十年,增设的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时限为十五年,这三者都是从各自的申请日期开始计算。
当发明专利的申请日期起过四周年,同时实质性审查的要求日期亦已满足三年后,若该发明专利仍未被授予
专利权,那么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将应
专利权人的请求,对该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所出现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的补偿,但需排除因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合理延迟情况。《专利法》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
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