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学术语境中,权利与义务乃是法律关系至关重要的构成元素之一,倘若无此二者相辅相成,则法律关系也将荡然无存。
作为构建法律关系的精神与物质要素,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密切无间、同根共生的内在关联性。
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互动相生、共荣共损,缺一不可。
简言之,权利与义务犹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相互依赖而又不可孤立存在。
权利并非义务的替代品,义务亦非权利的孪生兄弟。
每项权利及义务皆有其特指的范畴以及合理的界限,一旦超越这临界点,便可能背离法律的规范与保护,乃至构成违法行为。
因此,权利与义务既相互对立、阳春白雪,同时又是一体两面、溪水长长,有其对立统一之辨证特质。
基于矛盾论的基本理论,权利与义务在特定情境下可相互转换与融合,生动地体现出它们之间的动态演变关系。《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