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自然血亲范畴的父母与子女间的亲情联系,乃是源于子女诞生于世这一客观现实,并无法通过任何法律程序或者其它方式予以人为强制解除。
唯有当其中某一方,如父母或子女死亡后,这份天然的亲情纽带方可宣告终结。
(2)而在
拟制血亲这一概念里,父母子女关系则是根据
收养或
再婚这类合法之法律举动,并结合事实上的
抚养照料关系而建立起来的。
这种经由法律明确承认并据此构建的亲子关系,既可由于父或母一方离世而宣告瓦解,又可是通过拟制亲属关系得以依法解除的途径来结束这段深情厚谊。《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
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
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