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严格合法程序所签署的
婚前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具备以下的
法律效力:
首先,协议
当事人可依据自身需要,自由自主地商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获得的各类财物及其在婚前已存在的各项财物归属权问题,如约定属于个人独有、共有时均需遵循各自持有、共同持有或者部分各自持有,部分共同持有等方式予以解决。
其次,对于夫妻在婚期内所得及婚前所存在之各类财物的归属约定,其对协议双方都有法律上的束缚性约束力。
根据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
存续过程中,夫妻双方均可通过协商相约决定财产的属性或所有权归属。
在此概念基础上,
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约定则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就彼此
结婚以前所得财物至婚后所得财物的归属、管理、
使用权、收益权以及放弃财产某些权利时,对其进行
财产分割以及
债务偿还等事宜,达成相互认可的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