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法定场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是利用非真实
身份证明获得的信用卡;
(二)明知该卡已经过期或失效而依旧继续使用;
(三)私自借用他人的信用卡;
(四)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反复提取大额现金并拒绝按时还款。
在上文中提到的“恶意透支”,特指持有人为个人私利目的,超越了信用卡规定的消费限度和还款期限,并且在银行发出多次催缴通知后依然无动于衷、拒绝偿还
欠款的违法行为。
如果有人实施了
盗窃犯罪,试图将他人的信用卡占为己有,根据我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