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质量保修金与质量
保证金之间的主要差异点,在于其各自的来源路径存在着本质的区分。
首先,质量保修金乃是由双方依据
合同条款约定,在工程完工之际,将应付
工程款项划出一定比例来作为确保日后工程维修所需之专项资金。
值得一提的是,该笔资金来源于施工项目所属的建设单位,从其工程款项中予以合理抽取所得。
然后,质量
保证金则是在一项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诞生之初,即由施工
承包商提前向建设单位支付以
担保施工质量的保证金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此笔保证金并非源于国家规定或强制要求,而是源自施工承包商自身意向所为。
具体来说,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供的这一质量保证金之后,会视作工程量的一个部分,并在下一步偿还给施工单位。
因此,这种方式实际上可以看作是一次工程垫资的操作。《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
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