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财产的划分遵循如下原则:
首先,需由双方
当事人在诚信公平基础上平等协商决定;
在
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处理,必须根据平等协商的基本原则进行,而非某一方单独决定。
其次,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都是不被允许存在的,例如男性即使收入较低也不应因此被剥夺
分割财产的机会,反之亦然。
包括但不仅限于在
离婚财产分配问题上,我们应秉持平等公正地保护一切性别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再次,在法院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应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和女性合法权益的原则为首要考虑因素来裁决。
最后,如果有一方因为
抚养未成年子女或
赡养年迈父母以及配合另一方参与工作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当他们在离婚时有权要求给予相应的
经济赔偿。
此外,任何在婚姻关系中没有明显过错的个体都应该得到法律的充分照顾与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