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
自诉案件的
立案规定,具体可归纳为三种情况:
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第二类是受害人具备相关
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最后一类则是被害人持有能证明被告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所应依法追责的证据,但当地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对此决定不予追究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