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依法进行宅基地重新分配时,如若宅基地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必要缘由而无法继续存在,其归属权将终止。
对于丧失原
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有关部门应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严格的宅基地重新分配工作。
2、当维护国家安全性,推动国民经济及社会整体发展等公益事业的需求成为必要条件时,确实有必要实施
房屋征收行为,此时,应由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做出房屋征收决策。
3、在宅基地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必要缘由而无法继续存在的情况下,其归属权将终止。
对于丧失原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有关部门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宅基地重新分配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
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