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所谓的“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
立案准则在于,行为人在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之时,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关键技术支撑,又或是资助其从事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辅助活动,只要情节严重者,便可面临长达三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或拘留惩罚,还可能会单独处以
罚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