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高空抛物这一现象,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通常情况下一楼住户无需为这类事件负责。
“高空”这一概念强调了该行为发生在距离地面具有一定高度的位置上,但一楼作为地面建筑之一,被认为并不符合高空抛物的发生环境要求。
若高空抛物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该事件中的
侵权者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
如果无法明确具体的侵权
责任人,便由那些未能证明自身清白、无任何
侵权行为的住户来承担
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