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雇主:
关于贵司员工在您的支持与信任之下获得的信用额度,我们需要提醒您和所有员工注意,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超过规定期限或范围透支且
拖欠还款的行为规定如下:
即持卡人若故意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的,应被视为“恶意透支”。
在此情况下,透支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将被认定为“
数额较大”;
透支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将被认定为“
数额巨大”;
而透支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则将被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
此外,我们也需要明确指出,上述所提及的透支金额,仅限于持卡人在上述规定条件下拒绝偿还或尚未偿还的部分,并不包含任何利息、
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可能收取的费用。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数额达到一定程度的,将会面临相应的
刑事处罚: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在此,我们希望能够引起您和全体员工的高度重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贵公司的财务安全和信誉不受损害。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请随时联系我们。《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