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请注意,如涉及集资行为且相关合同被判定为
非法集资,那么此类借款合约将会失效。
依据我国最高人
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指引具体应用的司法解释中第十三条所述,当有以下情况发生时,人民法院将据此判定民间借贷合约无效:
首先,是利用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资金进行再转贷;
其次,实施向其他盈利
法人借贷、向本单位员工集资以及向公众
非法吸收存款等手段以获取的资金进行再次借贷;
接着,是尚未依法获得发
放贷款许可的出借方,为了牟取利润而向社会上的不确定主体提供借贷服务;
此外,出借方明知或者应知
借款人借款用途涉及
违法犯罪行为,但依然提供借贷服务;
最后,当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出现时,也都可能导致民间借贷合约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
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
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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