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下属全体员工在我司所属三级甲等医院进行
医疗费用报销所享受之保险政策如下:
1.自个人负担的起始额度(即800元)开始,到最高负担上限(5000元)为止的这一区间,可按80%的比例进行补偿;
2.由个人负担的起始额度(5000元)上升到下一个上限(10000元)时,其超出部分将予以更优惠的85%的报销待遇;
3.当个人负担超过最高上限(10000元)达到更高级别的支付限额时,我们仍将按照最高90%的比例进行补偿。
4.对于已经
退休的员工,他们将在上述已有的
报销比例的基础之上,额外增加5%的报销比例以体现出对优秀员工的关怀和照顾。《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
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
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