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受到
刑事拘留并不会产生所谓的“
案底”。
关于
刑事“案底”,需要明确的是它是由法院进行审理后,对于被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类型的各种个人详细资料、具体
犯罪行为以及审理历程、裁决结果等方面的相关档案记载。
然而,这里提到的刑事拘留并不算作刑事惩罚范畴内,而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原先直接负责的案件,在进行深入侦查的过程中,遇到法定紧急状况时,针对目前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者重大
犯罪疑似人员所采取的暂时性剥夺其
人身自由权益的强制手段。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刑事拘留仅作为一种在
侦查阶段的
强制措施存在,不能被视作是
刑事处罚,更不可能因此而留下任何形式的“案底”。
真正构成可能留下
刑事案底的应该是经过法院审理并作出了最终具有
法律效力裁决的那个瞬间。《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