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恶意透支被视为
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表现之一。
具体来说,“恶意透支”即是指持有
信用卡者出于
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相关规定所设定的额度上限或期限进行透支操作,并且在经过发卡银行向其提出催告后依然未予偿还此部分资金的一种行为现象。
针对恶意透支这一行为,我国法律已经做出明确规定:
首先,如涉及到较大数额的资金透支行为,持卡人将面临着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事处罚,同时还要支付罚款金额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
罚金;
其次,如果该透支数额达到了巨大程度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那么持卡人将会受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刑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金额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
最后,若透支数额达到特别巨大的标准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那么持卡人将可能面临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要支付罚金金额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或者被没收全部财产。
关于上述内容的详细信息,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条款。《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