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构成
交通肇事罪的情节严重的逃逸行为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即在
交通肇事中已对一名以上三名以下至伤且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人,其逃脱事故现场之行为不仅符合“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采取的逃逸行为”这一条件,而且还带来了导致一人死亡这一严重不良结果的情形,应当给予最严厉的惩罚,处以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若最终导致两人及以上人员伤亡,则应予以更为严肃的制裁,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此一来,不仅可以充分体现严格遵循罪责刑相互适应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共安全。《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