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对交通
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赔偿问题,其具体的
赔偿标准划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60周岁以下的受害者来说,如果其所遭受的
伤残程度被确定为最高级别,即1级,那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其应得的
赔偿金额将以100为基数进行计算;
然而,倘若受损程度降至次高级别,即2级,则应减轻10%的数额支付。
而在计算所得赔偿款时,应当采用受诉法院地所在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做为基准乘以相应的年份,从而得出最终的赔偿结果。
其次,对于年龄超过60岁的受害者,如果其受到的伤害程度同样维持在最严重的1级水平,那么仍按照上述方式进行计算,只是应当将年份调整为受诉法院地所在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乘以相对较短的年限——即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
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