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需注意的是,即便是在面临
刑事拘留的前提下,也未必会产生所谓的"
案底"。
所谓"
刑事案底"是指,已经经过了法院法庭的审理和裁定后,对于那些被判定为有罪的罪犯或
被起诉者的
个人信息、
犯罪实情状况、审判过程的详细记录以及最终裁决的结果等等相关资料的完整档案。
在
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当中,
拘留实际上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宏观地管理和处理他们所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行动的过程中,如果突然遇到了必须立即处理的特殊紧急情况,就应对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临时性的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的强硬手段,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刑事拘留"。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刑事拘留并未作为
刑事处罚进行,而是一种侦查过程中临时采用的强制性措施,这也就意味着它并不涉及到成为所谓的"案底"的可能。
只有真正在法院判决后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才能留下"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