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女性处于孕期以及产后一年之内或是停止妊娠之后六个月的时间范围内,男方则无权提起
离婚诉讼。
2、然而,若女方主动寻求
离婚事宜,或是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充分处理男方的
离婚诉求,则不受上述限制。
因此,通常而言,女性能否在孕期和产后一年之内或是停止妊娠之后六个月的时间内
提出离婚取决于这些特定条件。
3、在一般的情况下,男方没有权利提起离婚诉讼。
但是,如果女方认为自己有权提出离婚,并且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受理男方的这一诉求,那么就不会受到上述的限制。
根据司法实践中得到的经验教训,“确实有必要”受理主要是指在遵循法律
法规规定期间内进行审理。
4、若是夫妻双方确实存在着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重大且紧急的理由,例如某一方有可能对另一方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又或者女方的怀孕是因为丈夫与他人通奸导致的等等情况。
此时,为了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恶化并避免可能发生的
意外事件,法院可以接受男方关于离婚的相关诉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