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遂通常不宜适用
刑事和解程序。
所谓刑事和解,乃是在
刑事诉讼的审理进程中,通过调解员或其它具有资质的机构协助,让遭受侵害者同加害方进行直面交流及磋商,最终双方共同签署民事赔偿和解协定以后,依据案件实际情形决定是否暂停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或者适度减轻其刑事处罚的司法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
(二)除
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