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遭受到
刑事拘留的行为是无法产生所谓的案底的。
所谓“刑事案底”是指经由法院依法审理后,被判处有罪之人(包括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个人信息资料、犯罪事件详情、审判程序历程以及最后裁决结果等重要资讯等相关内容全部集合而成的专业档案。
然而,在
刑事诉讼环节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针对直接接手负责的案件进行深入调查时,若遭遇法定紧急情形,便可对现有的犯罪者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员采用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之强制性手段,这便是刑事拘留。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不算是
刑罚方式,它仅仅意味着在调查工作中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故此并无案底可言。
事实上,唯有真正的刑事处罚方可留下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