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因处于
刑事拘留状态而无法建
立案底。
所谓“
刑事案底”,系经过
司法审判程序且被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个人信息、所涉之罪行及其经过审理和裁判的详细记载、以及司法过程中所达到的程序及结果等一系列内容的综合性档案。
而
刑事诉讼中的
拘留行为,则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于对自身直接接手处理的具体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性碰到法律规定的紧急状况时,针对现行罪犯或重大疑似罪犯执行的临时性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
法律强制举措。
刑事拘留并非
刑事惩罚之手段,仅仅是侦查工作推进过程中的
强制措施,故此并不构成个人的
案底构建。
唯有经由刑事判罚的方式方能产生案底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