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
拘役期间,因身体状况不适宜继续关押,或具有犯罪情节轻微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而获得
保外就医资格的,其获得的保外就医期限一般为一年。
在此期间内,监狱管理部门应每隔三个月审查该罪犯的医疗康复情况,并根据实际需求向作出批准、决定的相关机构,或直接关押罪犯的监狱和看守所反馈信息。
对于那些暂时以
监外执行方式服刑的罪犯,若出现下述任何一种情形,监狱管理部门应立即采取行动将其收回监禁:
1.核实到先前签发的保外就医许可有违法律规定的条件;
2.患者在保外就医期间严重违反了有关监管规定;
3.罪犯的疾病痊愈之后,但他仍然剩余至少一天的拘役期或有期徒刑期尚未服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