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父母房产在遭遇
拆迁后,子女参与分配的相关规定大致如下所示:
首先,在处置这些拆迁权益时,我们始终将公平公正贯彻始终,通常情况下会采取公平均等的分配方法;
其次,对于那些在日常生活中面临特殊困境且缺乏劳动力支撑的
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他们应该得到更多的关注与关照;
第三,如果某个继承人已经尽到主要的
赡养义务亦或是与其他继承人共享日常生活,那么在分配遗产之际,他们理应获得更多的份额;
最后,对于具备
抚养能力且具备抚养条件的继承人而言,倘若其并未履行抚养责任,在这时候为了公平起见,他们在分配遗产时可能无法享受份额或者得到少量份额的情况。
关于
动迁房产分配方面,实际上,子女们还有机会通过先期的协商来确定各自应得的
分配比例,这并不意味着必须遵循上述的分配方法。
而在补偿及安置事宜中,我们主要会依照被拆除房屋的用途以及建筑面积进行评估认定。
在可能的情况下,我们会以房地
产权证、农村
宅基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中的相关记载作为参考标准。
如果这些记录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除了那些已经经过法律程序确认的
违章建筑以外,我们都会选择以实际测量所得的数据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