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行政诉讼中的裁决具有以下两种法律效应:
第一种是针对初审法院发布的三类裁决——不予受理的裁决、
驳回起诉的裁决以及
管辖权异议的裁决,
当事人有权在初审法院公布或送达裁决结果之日起的十天内,向更高级别的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如果相关上诉请求未及时提出,则初审法院的裁判将产生不
可撤销的
法律效力。
第二种情况适合于除了上述三类裁决以外的其他所有裁决,这些裁决一旦被宣告或交付,除非上级法院予以撤销,否则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并不具有上诉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复议机关
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
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